印度藝術家Sudarshan Pattnaik在印度普里(Puri)製作沙雕替失聯馬航班機祈福。(美聯社)
【專業就是:站在客戶立場,為客戶規劃適合的保障內容】
而也因為這場事故引起全球的關注,在昨天,我看了fb有人貼出了以下這一段話,而這段話至少有一項我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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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航班不見了!金融業的各種反應~
證券業:一臉芒然,不知與己有何關係……
銀行業:一夜難眠,趕快查乘客貸款情況……
保險業:一刻不停,通知保戶家人拿賠款……
國內老百姓都把銀行放第一證券放第二,保險放第三,所以叫:銀證保;
國外人們都把保險放第一,證券放第二,銀行放第三,所以叫:保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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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一段話是誰說的,但希望不是從保險從業人員說,因為,這段話至少有一項我不認同
就是「保險業:一刻不停,通知保戶家人拿賠款」
我為保不認同?原因是失蹤並不等同於身故,空難失蹤,至少失蹤滿六個月,法院才可宣告死亡。未身故,保戶家人如保拿賠款?
(依民用航空法第98條 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或是依民法第8條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所以要「一刻不停,通知保戶家人拿賠款」幾乎是不太可能,至少也要等六個月後。
而上述的「特別災難」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戰爭、海難、空難、大水災、大火災、暴風雪,以及其他特別危險事件。
那麼失蹤的這一段時間,需不需要再繼續繳保費呢?
答案是需要的,因為在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被保險人在法律上仍認定是存活著,表事故未發生,被保人仍生存,所以仍需要繼續繳保費。
不繳保費會怎麼樣嗎?
因為不繳保費而造成未理賠前就使保單失效,那麼保單即無法再恢律,因此介時被保險人被判定死亡,即可能無法取得任何的理賠金。
如果不是因為空難失蹤,失蹤多久才可判定死亡?
也是依民法第8條規定,如下:
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
能否考慮到家屬心情而通融呢?
曾經有用罹難證明以取代死亡證明書,但關於這一點,是頗受爭議的,「在2002 年 5 月,澎湖華航空難,法務部陳定南部長指示,失蹤者由檢察官出具確定搭機發生空難罹難證明以取代死亡證明書」,但因為這規避民用航空法上述規定,我不確定這樣是否保險公司就能理賠身故金,如果有處理過用罹難證明而協助取得理賠金的前輩也請分享一下這樣的理賠經驗。
以上,我固然認同保險的重要性,但也不能這樣,而誤導正確的觀念。
保險很重要,但保險不是萬能,沒辦法解決所有的疑難雜症;保險是生活的一部份,但不是全部;保險觀念很重要,但有專業的人員為您說明,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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